各位老师:
接学校计财处通知,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逾期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全年所得包括11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校内所发放的各种收入均属第1项“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请各位自行合计本人年收入,主动在规定期限前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地税局(文三路539号,万塘路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请见附件或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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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
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