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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纪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实现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在院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会是学院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纪委会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分析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纪的处分或处理意见;讨论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结论;
(四)讨论研究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纪律监察体制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上级纪委或院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学院全体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学院相关党政领导、系、部、中心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纪委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
第九条 纪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需要表决的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纪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讨论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发表意见。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在审议党纪处分事项时,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慎重对待。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达到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纪委会的集体决定,纪委委员应当坚决执行。对纪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反映。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研究对党组织、党员违纪处理或处分意见、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专人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须履职尽责,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纪委会要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