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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01月07日 00:00 发布人: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位老师:现将计财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转发,请大家遵照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向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个人所得税专向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建议教职工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微信扫描下列图标:

(Android系统下载使用) 

(iOS系统下载使用) 

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财处将每月定期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信息,在发放工资酬金时进行扣除。

二、时间安排

1.请务必于2019年2月25日前完成首次信息填报并提交,学校将在发放3月工资酬金时开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并对1-2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进行补充扣除,不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

2.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新增填报,请于每月25日前完成提交(如在年度中子女年满三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首套住房贷款等,以及新入职人员填报等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推荐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即可在学校发放工资酬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则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个人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3、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上方的滚动图片观看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填报要求,也可直接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查看专项附加扣除等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填报中如有问题可咨询:

税务服务热线  12366 、4007112366、 4008012366

计划财务处  张政平 85070861

计财处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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